探索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形式
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制度與科技的發展密切相關,保護創新的同時,我們不能忽略傳統醫藥知識的重要價值。自20世紀末開始,隨著經濟全球化和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各項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條約如《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等在制定和不斷修訂的過程中,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不斷擴大,保護水平不斷提高,條約規范不斷拓展以及對各國的適用性越來越強。因此,在充分利用現有知識產權制度來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的同時,我們還要不斷發現新的對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形式。
一、與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國際法規及我國立法
1.《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TRIPs第二十二條第1款規定,所謂地理標識是指能識別某一種商品來源于某一成員領土內或該領土內的一個區域或地方的那些標志。該商品的特定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基本上能歸因于該地理來源,如云南文山三七、長白山人參、廣西永福羅漢果、廣東陽春砂仁、寧夏枸杞子等,這些地理標志對于表明該產品的特定品質有著重要的意義。
從1995年開始,我國采用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的方式保護地理標志。《商標法》(2001)規定,中國保護地理標志以商標法作為依據。但是根據《藥品管理法》,中藥材、中藥飲片并不要求必須使用注冊商標,因此,目前中藥材申請商標的并不多。把質地優良的道地藥材納入“地理標志”保護,將有利于優質中藥材創出名牌,占領市場,創造更高效益。這也是加強中藥資源保護的一項有效保護措施。在當地由藥農以及藥材經銷商建立藥材行業協會來進行注冊指導監督,使產地能夠按市場的需要安排生產,徹底改變我國中藥材出口質優價低的不合理現象。
2.《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
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是根據《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建立的國際聯盟。該公約是保護育種者權益的重要國際協定。它是協調各成員國之間在植物新品種保護方面的法律和政策,保障育種者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因而是國際間開展優良品種的研究、技術轉讓、合作交流和新產品貿易的基本框架。我國于1997年4月23日成為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的第39個成員國,同年10月1日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條例第二條將“植物新品種”定義為:“植物新品種是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有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并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
我國《藥品管理法》規定:“國家保護野生藥材資源,鼓勵培育中藥材。”所以,現在我們可以通過《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和《專利法》二者共同對新培育的中藥材品種進行知識產權保護。即完成育種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享有植物新品種權即獨占權;而育種方法可以申請專利。
中藥材很大一部分是來源于植物,其中有些已經是瀕危植物,如川貝、石斛等。因此,如果能夠人工培育新品種,進行替代,對保護環境以及中藥的可持續利用是很有益處的。開發出的中藥材植物品種申請植物品種權,無疑是開發者保護其智力成果并保證其獲得利益回報的一個途徑。
3.《生物多樣性公約》
《生物多樣性公約》是在聯合國環境署推動下制定的旨在保護可持續利用生物資源和遺傳資源惠益分享的法律文件,也是第一份保護生物多樣性資源的全球性協議。該公約確定了3大目標:①保護生物多樣性;②可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的組成部分;③公平合理地分享來自遺傳資源的商業性利用和其他利用的利益。這些目標的實現手段包括遺傳資源的適當取道及有關技術的適當轉讓,但需顧及對這些資源和技術的一切權利,以及提供適當資金。
《生物多樣性公約》首次提出了這樣一種思想:“傳統知識是知識財產的延伸,因而有權得到平等急迫的保護。”該公約以上規定已成為許多發展中國家相關立法的依據。
與TRIPs相比,《生物多樣性公約》缺乏強制執行力,屬于“軟法”。但應當承認,《生物多樣性公約》在承認傳統知識的貢獻方面是一大進步。
二、探索對中醫藥知識產權整體保護的形式
眾所周知,中醫藥學因其獨特的性質,蘊藏著巨大的經濟開發價值,這種價值的實現不僅依賴于其產業化的進程,而且也依賴于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知識產權保護的根本意義在于從法律上確認中醫藥學是一種財產。但是,為工業化社會度身設計的知識產權制度在適用于傳統醫藥保護時,很難實現其既促進知識創新又維護社會分配正義的初衷。事實上,對于傳統醫藥保護的諸多爭論,其本質是對利益分配公正性的追求。由于傳統醫藥保護主體和保護主題的多樣性,整合一種統一的保護模式是困難的。但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及其成員國部分的工作經驗,某些框架可能被用于中醫藥整體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包括:①對中醫藥學進行知識產權方面系統的文獻整理;②特別權利系統。
三、結語
我國應該建立一個積極的“文化完整性系統”,保護中醫藥完整的權利,包括在專利法庭上的監督功能,評論和報告程序,術語的成文整理,進而迫使發達國家的企業和政府分擔部分保護傳統文化的經濟壓力。積極建立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聯盟,以實施CBD為宗旨;同時,盡可能使戰略目標與TRIPs相聯系,包括尊重傳統醫藥持有人的權利,以及促進對傳統醫藥商業化開發利益的公平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