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的準備和提交(下)
三、向法院提交證據前需要編寫證據目錄及證據說明
醫療糾紛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同時由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簽名或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醫療糾紛民事訴訟常常需要提交多種及多份證據,在向法院提交證據前,將證據材料分類編號并加以說明,不僅是有關民事訴訟證據法規的規定,也能幫助己方理清思路,明確證明己方訴訟主張的證據鏈條,同時,從中剔除可能對己方不利的證據材料,以期得達到己方的訴訟目的。
四、鑒定申請的提出
醫療糾紛民事訴訟因為涉及診療行為是否有過錯等專業問題,需要通過鑒定予以認定。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申請重新鑒定不受此前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的限制。
五、新證據的提交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但如果屬于法律規定的“新證據”的則例外。
按照相關規定,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經人民法院準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準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北京市英島律師事務所 許昭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