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ADR產生的醫療費用應有人承擔
我州2006年接到樣兩例藥品不良反應報告:一例是一小孩由于感冒購買了小兒氨酚黃那敏片,按照藥品說明書服用兩次后,患兒出現了脖子紅、耳朵紅、胸前癢的癥狀;一例是一名由于皮膚癢購買了氯雷他定片,按照說明書服用1次后出現了舌頭麻木、胸悶、頭暈、耳痛等癥狀。這兩名患者停藥后,癥狀都不能緩解,均經住院治療方痊愈。兩名患者的家屬到我局反映,要求解決由于不良反應產生的一系列醫療費用。我局經過核實,確認這兩名患者服用的藥物均從正規渠道購進,質量沒有問題。后聯系生產廠家,廠家稱其生產的藥品是合格產品,發生的反應屬藥品的正常反應,廠家不應承擔責任。
類似的情況在現實中并不罕見,但由于服用合格藥品出現不良反應發生的治療費用該由誰來承擔,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上沒有明確規定。一些企業出于人道,對此類情況給予患者一定的經濟補償;有的企業則根本不予考慮,認為藥品是按照規定的標準來生產的,并在使用說明書中詳細地列出有關禁忌及不良反應,發生不良反應后,只要把這種不良反應按規定上報即可,沒有義務給患者補償。后認識不無道理,畢竟這是相關法律法規的缺陷,不是企業的責任,也不是企業所能解決的問題。
但另一方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鑒于此,筆者認為,相關部門應總體考慮這一問題,出臺相關規定,建立國家藥物不良反應治療統籌基金。此基金由藥品生產企業和管理部門共同承擔,可以參照目前醫保資金使用的方式,也可以分企業的資金賬戶和國家統籌賬戶,具體操作時可按一定的比例,部分由企業承擔,部分由國家統籌賬戶承擔。
新疆博州食品藥品監管局 張濤